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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婚姻法新规:父母给儿买房子儿媳没份,你怎么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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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紫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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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辩论已结束,等待裁判宣布辩论结果。。。

正方观点(67%)4 票(查看正方用户)

新婚姻法很好,保护了个人财产

反方观点(33%)2 票(查看反方用户)

这会让人越来越不相信婚姻,让弱势没保障

   
新婚姻法出来了,办公室里的姐妹讨论开了,特别是关于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两种人特激动,一种是刚买房没写进房产证名的,因为之前都以为婚后作为共同财产的,另外一种是还没嫁的小姑娘们,最后男同事也加进来讨论了,反正乱成一团,现在我把争执的焦点发上来,大家一起来讨论讨论。 %(}%#-X  
};m.8(}$)  
*L{^em#b  
主要争执的问题是: ./qbWr`L  
父母买的房,婚后只作为一方的私人财产
Xh?J"kjof  
正方:这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挺好的。
UA3!28Y&E3  
O*lMIWx  
A.父母辛苦了一辈子出钱买的,不管是给儿子买的还是给女儿买的,都是个人的资本。要是离婚,不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一半给对方,这不是一下子赔了夫人还折兵了吗? 1$n!Lj=5  
/P[@o  
B.支持新婚姻法,表面看来对夫妻没有房产的那一方残酷些;但是如果女方勤俭持家,男方努力拼搏。两个人是因为有感情基础而走到一起,不是因为谁有房子谁有钱,以后两个人肯定会凭自己的本事买到自己的房子的。 lz:+y/+1  
;s^F:O  
SU7 erCHX  
-Gj."ks  
反对方:这是对爱情和婚姻的不尊重,弱势的没有保障.
QI4a@WB]ok  
4"et4Y7  
1#V&'A  
听到的言论: AiUK#I  
^$;5ZkQy  
A.很多女同事都觉得夫妻本是同林鸟,不该分那么开,哪怕是一方父母全额买的,但是给新家的一种保障。有人更直白的说,当初就是看他有房,结了婚不用在外面租房子住,说结婚也是共同财产,所以放心的嫁了。 V\/5H~L  
iu+rg(*%  
B.凭什么男人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挣钱养家还操持家务,离婚后却一无所有? PbIir=  
我是个80后的。结婚几年了,我一直呆在家相夫教子,不是我不愿意工作,是公婆想我留在家料理家务,他们手里有点钱的,婚后2套房子和车子都是他们出资买的,写下我老公的名字,按理来说,假如我们离婚了,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还有点保障,现在说是他个人财产,那我在这个家付出的算什么,我老公只是个月入一千的人,没他爸妈,我们的婚姻不能维持,假如我老公不欢喜我,一脚把我踢开了,我在这婚姻里,什么都得不到,我们都是没存款的人,到底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又在哪呢?这立法叫做保护弱势群体吗? X+'B*K$  
JU!vVA_  
离线紫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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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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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p@bcf5'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 bnhx  
3f^~mTY9>]  
"8YXFg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m /XGr  
解读:简单的说,房产证上如果没你名字那么就是父母给儿买房子儿媳没份,丈母娘家买给女儿的房子,女婿没份。就像之前首页有个老丈人给女婿买房买车,如果证上没名字,一切都是浮云。 ^lCQHz  
这条规定一出来,估计有不少丈母娘要喊有先见之明了,让女儿证上有名,更多的丈母娘要发威了。当然,好男人从来不让自己的女人流眼泪。 OJ Y_u[  
*cnxp-)ub  
"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i{B:w\ ^  
^J_rb;m43  
解读:解释很烦,打个比方吧,假设女方A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200万的房子名字是女方的,首付60万,贷款14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了,按照新规,房产证写了女方的名字,就是女方的,还没还完的贷款是女方的债务,而在婚姻关系期间两个人一起还的贷款,女方应对男方进行合理补偿。
__N#Y/e ]  
=9@t6   
两条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F+dmI,1$  
Hjtn*^fo^  
m:A1wL4c6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pO gFA1'  
M~+T $K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另外一方就哭吧 /5Zt4&r  
*MBu5 +u%e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Q1yj+)_  
3.^Tm+ C  
解读:爱的承诺在法律面前无效,想要房,去公证。以后男友说,我的不是你的吗?如果他有房了,那么赶快去公证吧。 CS<,qvLpL  
8^FAeV#  
Xob,j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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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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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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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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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说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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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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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案是针对离婚纠纷,解决离婚纠纷而更改的。如果不涉及到离婚就不会有产权纠纷 v}hmI']yf  
此法案能够大大的加大不动产的成交量,提升房价。 :.!]+#Me  
此法案能够大大的降低结婚的门槛,也大大的降低了离婚的门槛。 CIh@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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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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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刻开始,那些要求有房有车的女的再也不用叨叨了。 6> v`6  
从此刻开始,那些倒插门的男士再也不用叨叨了。 YQOdwc LG  
此刻,再次证明,法律永远是维护有钱人的权益
离线初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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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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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反方,但是不是支持弱势没有保障。不知道国外法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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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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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两个人最生意的钱是共同财产,如果有人在乎这个财产问题,结婚前就不要要求有房有车了,随便租个地方,然后拿钱做生意,这样挣的钱以后离婚有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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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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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大家讨论了一下,相信潜力股将会是接下来美女们热捧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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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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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丈母娘协会开始不安定了,纷纷出谋划策对此次婚姻法的出台推出对应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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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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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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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回都老实了。男方也不怕女方过两天就离婚还分走房子一半。关键所在房子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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