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p@bcf5'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 bn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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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m /XGr
解读:简单的说,房产证上如果没你名字,那么就是父母给儿买房子儿媳没份,丈母娘家买给女儿的房子,女婿没份。就像之前首页有个老丈人给女婿买房买车,如果证上没名字,一切都是浮云。 ^lCQHz
这条规定一出来,估计有不少丈母娘要喊有先见之明了,让女儿证上有名,更多的丈母娘要发威了。当然,好男人从来不让自己的女人流眼泪。 OJ Y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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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i{B: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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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解释很烦,打个比方吧,假设女方A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200万的房子名字是女方的,首付60万,贷款14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了,按照新规,房产证写了女方的名字,就是女方的,还没还完的贷款是女方的债务,而在婚姻关系期间两个人一起还的贷款,女方应对男方进行合理补偿。 __N#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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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F+dm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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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pOgF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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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另外一方就哭吧 /5Zt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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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Q1yj+)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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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爱的承诺在法律面前无效,想要房,去公证。以后男友说,我的不是你的吗?如果他有房了,那么赶快去公证吧。 CS<,qvL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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